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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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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我市养老专项整治年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基调,立足当前医保、民政评估标准暂无法统一换算的实际,以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为主通道,通过“一次评估、结果共享、部门互认”的方式,先行实现评估结论跨部门采信,切实减少重复评估、减轻群众负担。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务实推进、分步实施。不追求一步到位,先建立共享互认机制,再逐步深化标准融合。

以民为本、便民高效。精简环节,让群众少跑腿、早受益。

依规依法、客观公正。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协同联动、共建共享。建立民政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实施范围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二)评估对象

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或常住、有养老服务、长期照护或健康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覆盖低保、特困、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统筹覆盖长护险参保人员、残疾人。具体包括:

1.申请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需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

2.申请民政部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老年人;

3.申请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老年参保人员;

4.申请困难重度失能照护和托养服务的老年残疾人;

5.申请卫健部门医养结合服务、失能老年人健康管理等需进行评估的老年人。

上述对象中,已有有效期内评估结论且状态无变化的,予以结果互认。对未满60周岁的其他非老年人群体需申请失能等级评估的,在符合政策条件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可对评估结果予以互认。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评估结果互认路径

按照“一次申请、一次评估、结果互认”原则,整合医保、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评估事项,推行失能人员“多评合一”服务模式。失能人员只需向医保、民政、残联、卫健任一部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同步完成多部门事项评定。

1.卫健、残联直接采信医保或民政评估结论。卫健部门执行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和残联部门执行的《南昌市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方案》,其评估指标与医保《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在评估内容、评估标准上基本一致,在涵盖未重叠指标的基础上可直接取用医保或民政部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结论,不再重复评估。

2.医保与民政实行“标准统一、结论互认”。鉴于《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在细化评估标准和评估分值上存在差异,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参加长护险的老年人:以医保部门评估结论为准,民政、卫健、残联直接采信;

(2)未参加长护险但有民政养老需求的老年人:以民政部门评估结论为准,卫健、残联直接采信;

(3)同时有医保和民政双向需求的:牵头部门同步将申请信息推送给其他部门,组织评估人员一次性上门完成多项评估,分别出具各部门所需结论。

3.评估结果共享方式。评估结论生成后,通过跨部门数据推送实现共享互认。初期由各受理申请部门将评估结论推送至其他部门,推送时须注意保护老年人信息隐私。待信息平台建成后,逐步实现系统自动推送、结果实时共享。

(二)组建评估机构库与人员库

按照“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原则,多部门共同组建。

1.机构库组建。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含医疗机构)、独立评估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第三方社会组织,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及省内有关标准要求,具有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依法登记备案,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市卫健委根据国家、省主管部门规定,将本部门准入的定点评估机构纳入市级评估机构库,由市卫健委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医保、民政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接依据评估结论而开展的相关服务工作,评估机构出资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关联机构,确保评估公平公正。

2.人员库组建。评估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医学、护理、康复、心理、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业年限应符合本部门规定:医保部门评估人员从业须满2年以上,民政部门评估人员从业须满5年以上,卫健、残联部门评估人员从业年限由各自主管部门确定。经各部门准入的定点评估机构的人员同步纳入市级评估人员库,由定点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各定点评估机构可根据需要,通过外聘方式扩充符合评估资质的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等级证书后纳入市级评估人员库。评估人员应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职业专业技术责任。

3.动态管理。建立“入库—使用—考核—退出”全周期管理机制。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入库机构及人员的准入、日常监管、培训考核、质量抽查和异议复核。评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主管部门。对存在违规评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机构与人员及时清退。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动态更新。

(三)优化评估办理流程

按照“一次申请、一窗受理、分级分流、结果共享”的原则,评估办理按以下流程实施:

1.统一申请入口。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填报《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及相关病历资料。乡镇(街道)或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2.基层初审分流。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结合日常走访、网格巡查等工作,核验申请人身份、协助填写自评表、初步判定失能等级。已有近半年内入户走访记录的,可不再重复上门,直接依据已有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后按以下路径精准分流,3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初审为重度失能且需参加长护险长期护理保险的,推送至医保部门负责评估;初审为轻度、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涉及民政养老服务、特困失能申请的,推送至民政部门负责评估;仅涉及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评估的,推送至卫健部门;仅涉及残疾人失能等级、能力认定的,推送至残联部门。

3.组织评估。各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从市级评估机构库中指派评估机构,选派2名及以上评估人员上门开展评估;审核未通过的,由各部门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反馈申请人。评估人员应在派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现场评估视情况采取集中评估或上门评估方式。现场评估应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留存备查,保管时间不少于5年。现场采集数据后,由2名评估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估结论。

4.公示与复评。评估结论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平台栏、村(社区)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鼓励通过微信群等线上方式公示,减少纸质张贴和人工管理负担。公示应保护老年人隐私,非必要不公示姓名等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的,由牵头部门出具正式评估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5.结果共享。评估结论生成后,由牵头评估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推送各部门直接采信应用。评估结论同时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福利、健康服务等待遇的依据。

评估结果有效期按以下规定执行:除80岁及以上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评估结论长期有效外,其他老年人评估结论结合相关部门要求确定有效期。有效期内能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即时评估。

(四)异议处理与监管

1.异议处理。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复评申请。县级牵头部门另行指派评估机构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乡镇(街道)不再受理。

2.质量监管。建立“市级统筹、县级监管、乡镇巡查”三级监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原则,做好对本部门准入的定点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存在违规评估、弄虚作假、应回避未回避等行为的机构与人员及时清退,严肃追责问责。

3.数据安全。加强评估数据安全防护,严防老年人信息泄露。

(五)评估费用分担

1.分政策明确费用承担。

(1)符合医保部门长护险政策认定的重度失能的参保对象,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列支;

(2)符合民政部门特困失能、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等困难群体相关政策的评估对象,评估费用由县(区)按规定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相关资金中统筹保障;

(3)符合卫健部门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政策的评估对象,评估费用由县(区)按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保障;

(4)符合残联部门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的评估对象,评估费用由县(区)按规定从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等相关资金中统筹保障。

2.个人自愿申请评估费用。非政府委托,个人或养老机构自愿申请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养老机构自理,评估机构应在实施评估前告知申请人评估价格。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9月—10月)。印发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制定操作细则和流程指引,编制政策解读材料及自评表填写说明,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理解。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6年10月—11月)。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市卫健委等部门完成各自领域评估机构库和人员库资质审核与准入,由市卫健委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发布。各部门依据国家、省主管部门对评估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考核要求,开展评估人员集中培训、考核、发证。培训经费从各部门原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为保障长护险顺利落地,医保部门可在此期间优先开展长护险评估,评估结果由其他部门直接采信。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6年11月起)。全市全面推开,实现评估结果跨部门共享互认;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定期收集基层反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持续优化工作流程。

五、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总牵头,统筹协调全市评估互认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工作。

(1) 市民政局。制定实施方案、操作细则,解决实施过程的难题;负责民政通道受理、派单、评估、费用保障及结果采信应用;提出民政业务评估机构需求,做好本部门评估机构准入及管理;开展本领域评估机构及人员监管、异议复核。

(二)市医保局。负责长护险通道受理、派单、评估、费用保障;将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纳入市级评估机构库,评估结果供其他部门直接采信;提出医保业务评估机构需求,做好本部门评估机构准入及管理;开展本领域评估机构及人员监管、异议复核。

(三)市卫健委。负责卫健通道受理、评估、费用保障及结果应用;负责汇总各部门准入的评估机构库及人员库,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做好本部门评估机构的确定及管理;开展本领域评估机构及人员监管、异议复核。

(四)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相关需求受理、分流、评估;将会同卫健部门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纳入市级评估机构库;提出残联业务评估机构需求,做好本部门评估机构准入及管理;自动采信评估结果,用于残疾人养老、康复、补贴等服务;开展本领域评估机构及人员监管、异议复核。

(五)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经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费用对账核算,督促加强资金管理使用。

(六)市人社局。负责督促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评估师等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工作,提升评估队伍专业化水平;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衔接,保障相关待遇精准衔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由市民政局牵头抓总,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残联等部门全力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指定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和信息报送。专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力有序推进。

(二)强化经费保障。市、县(区)按要求落实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经费;落实卫健通道评估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落实困难群体评估费用减免。各相关部门培训经费从原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

(三)注重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社区公告栏等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结果互认机制,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严格督导考核。将评估互认工作纳入对县(区)的年度养老服务绩效考核,重点考核评估结果共享及时性、部门采信规范性、群众减负成效等核心内容,对工作滞后的约谈问责。

七、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6年10月14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南昌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附件2:评估人员入库申请表

附件3:异议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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