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政策及解读

关于印发《简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关于印发《简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本级社会组织各党建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本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制定了《简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昌市民政局          中共南昌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6年9月16日       


简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等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简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性社会组织按法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注销程序:

1.因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数量较多,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

2.成立登记后从未开展业务活动,没有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明晰的;

3.开展过年度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债权债务清理完成且剩余财产明晰,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材料中显示没有债权债务,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5.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的。

(二)不适用情形:

1.认定为慈善组织的;

2.医疗机构、学校、博物馆、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等业务活动须经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

4.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

5.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6.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7.涉及复议、诉讼、仲裁未结案的,或者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

8.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9.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研判,不适宜简化注销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注销的。

二、简化举措

(一)简化决策程序

1.因部分会员或者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社会组织,应当采取书面、通讯等有效途径征询剩余会员或者理事的意见,并将书面记录存档。根据剩余会员半数以上或者剩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注销意愿启动注销程序。

2.社会组织提交无法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请示,报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形成《×××(社会组织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附件2),向全体会员公告社会组织注销决议。公告期为45个工作日,可通过报刊、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告,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告服务。公告期满未收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的书面反对意见,或收到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可进入清算程序。

(二)简化清算程序

1.社会组织符合适用简化注销情形5的,应明确债权债务承担主体后,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清算组可不组织清算,并免予清算审计。

2.社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清算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清算审计。

3.社会组织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不能通过清算审计全面了解社会组织资产情况的,社会组织形成《×××(社会组织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附件3),公告注册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公告期为45个工作日。清算义务人共同签署《×××(社会组织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附件4),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

4.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的社会组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事项;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需出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未从事生产经营、无经营性收费等应税收入或未负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

5.社会组织申请注销时存在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6.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被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确认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清算资产处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政府收回。

(三)特殊情形处置

1.在注销期间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无法履职的,社会组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召开理事会,推举其他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1)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或死亡;

(2)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职责的;

(3)法定代表人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社会组织因长期不开展活动、证书过期等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账户激活后,应当按照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开展工作。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3.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公章、财务专用章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缴的,由社会组织按规定登报发布遗失公告,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代替实物。因公章遗失等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签字代替。

4.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三、异议处置

(一)申请办理简化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根据部门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经核实适用简化注销程序不当的,应终止简化注销程序。

(二)社会组织在提交简化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第三方认为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侵害其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方式主张其相关权利。

本指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出台的《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简化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2:xxx(社会组织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

附件3:xxx(社会组织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

附件4:xxx(社会组织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

关联稿件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