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政策及解读

关于《简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访问量: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结合南昌市工作实际,南昌市民政局联合中共南昌市委社会工作部制定了《简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分为适用范围、简化举措、异议处置三个部分,并附有简化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配套文书模板,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指引》适用于全市性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并非仅限于行业协会商会。全市性社会组织按法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如存在因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数量较多、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成立登记后从未开展业务活动,没有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明晰的;开展过年度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债权债务清理完成且剩余财产明晰,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最后一次年检材料中显示没有债权债务,此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注销程序。

二是明确了不适用情形。《工作指引》明确,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医疗机构、学校、博物馆、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等业务活动须经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涉及复议、诉讼、仲裁未结案的,或者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研判,不适宜简化注销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注销的等九类情形不适用简化注销程序。

三是明确了简化举措。一方面,针对因部分会员或者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社会组织,明确了简化决议程序:应当采取书面、通讯等有效途径征询剩余会员或者理事的意见,并将书面记录存档;根据剩余会员半数以上或者剩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注销意愿启动注销程序;社会组织提交无法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请示,报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形成自行解散公告,向全体会员公告社会组织注销决议,公告期为45个工作日。另一方面,针对清算程序,明确了简化清算措施:符合适用简化注销情形5的,应明确债权债务承担主体后,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清算组可不组织清算,并免予清算审计;社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清算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清算审计;社会组织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不能通过清算审计全面了解社会组织资产情况的,社会组织形成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公告注册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公告期为45个工作日,清算义务人共同签署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同时,对税务注销、剩余财产处理、国有资产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明确了特殊情况处理。针对注销期间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无法履职的,社会组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召开理事会,推举其他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或死亡;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职责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社会组织因长期不开展活动、证书过期等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公章、财务专用章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缴的,由社会组织按规定登报发布遗失公告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代替实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五是明确了异议处置。申请办理简化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根据部门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经核实适用简化注销程序不当的,应终止简化注销程序。社会组织在提交简化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三方认为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侵害其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方式主张其相关权利。

六是明确了职责分工。社会组织的职责: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并承担法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主动推动和帮助完成注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前的清算事宜。在简易注销程序中,社会组织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是否可启动简易注销,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具体判定。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应当依法审慎办理简易注销,对采取隐瞒、骗取简易注销的进行相应处置。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注销登记的最终审批,而非对具体情形的实质判断。

七是明确了材料清单和文书模板。《工作指引》附件明确了简化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包括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简化注销的批文、自行解散公告、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税务部门发放的注销税务登记文书或社团出具的未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说明、清算审计报告、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证明等八项材料。同时,提供了自行解散公告、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简化注销登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等配套文书模板,方便社会组织参照使用。

三、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部门:南昌市民政局审批服务和社会组织管理科

咨询电话:0791-83987550

关联稿件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