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老一小”幸福院等)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申报、审核、拨付与监管工作,推动设施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营,提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内,由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依法设立并运营管理,位于城市区域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场所。第三方运营点位须按《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条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遵循公平公正、分类施策、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四条 申报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规范。
1.建筑面积达标: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一老一小”幸福院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功能区域设置:根据场地条件及服务对象需求,以单独设置或共驻共建的形式,有选择性设置棋牌室、电视室、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公共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鼓励一室多用。“一老一小”幸福院须增设独立儿童活动区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3.标准合规:所有场所设施、设备配置及服务基础要求,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相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规范。结合辖区老年群体实际需求,可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行、代办、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体育、安全守护、法律援助、慈善救助及社会工作等基础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延伸开展适老化改造、康复辅具租赁等特色服务。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安全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健全队伍。按服务需求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和一线服务人员,常态化建立并运行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五)安全保障。近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其他领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所有设施信息纳入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更新及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备。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建设补助标准。按规划标准新建、改扩建,完工验收达标并正常运营后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单个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设投入低于10万元的,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同级同类政府建设补助的,不得重复申领此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 运营补助标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满1年及以上,结合设施服务规模、服务项目设置、日常开放运营等实际情况,实行分档次差异化运营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面积≥400㎡、可提供的服务内容≥6项、工作日开放服务时长≥8小时,每月组织开展至少4次不少于30人的集体活动。每年给予运营补助5万元。
二类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面积≥300㎡、可提供的服务内容≥5项、工作日开放服务时长≥8小时,每月组织开展至少3次不少于20人的集体活动。每年给予运营补助4万元。
三类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面积≥200㎡、可提供的服务内容≥4项、工作日开放服务时长≥8小时,每月组织开展至少2次不少于10人的集体活动。每年给予运营补助3万元。
第八条 面积认定及服务内容。服务面积可通过共驻共建形式共享。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活照料类:助餐、送餐、助浴、理发、洗衣、居家清洁、陪同就医、代购代卖、代缴费(水电费、药品等)、康复辅具租赁等;
(二)健康医疗类:健康体检、家庭医生签约、康复训练、理疗保健、紧急呼叫救援(配备一键呼叫终端)等服务;
(三)精神文化类:老年学堂(书法、舞蹈等)、棋牌社、合唱团、节日主题活动(组织集体活动)、心理关怀、代际活动(与青少年结对)等;
(四)安全保障类:居家适老化改造、法律咨询服务、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讲座等。
第九条 资金分担比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县级体制的,由县级负担;实行区级体制的,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流程
第十条 申请补助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申请表;
(二)采取共驻共建模式的,提交共建协议复印件;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采取政府委托第三方运营模式的,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四)第三方运营点位需提供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回执复印件;
(五)上年度开放运营台账、集体活动记录、活动影像资料、服务签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设施连续运营满一年且符合补助条件后,由运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提交上年度补助申请,乡镇(街道、管理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县区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管理处)上报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重点核验设施规模、功能室配置、开放时长、服务事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活动开展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
(三)公示:经核查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将补助对象名称、补助事项、补助金额等信息,在本级政府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区民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县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设施运营、服务规范、场所安全、制度落实、信息备案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日常巡查,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已获补助的,暂停或取消资格,并追回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重要事项;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服务范围或服务项目;
(三)年度核验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
(四)一年内有效投诉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
(五)屡次违反行业规范,经教育仍不改正;
(六)被省、市通报或督办,存在关门停运、服务造假等问题;
(七)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无故关闭、人员脱岗,或整改不到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销,可用于房屋适老化修缮、消防设施改造、设备购置及维修、水电气网络费用、养老服务活动物资采买、老人慰问、养老专职聘用人员薪酬、志愿者补贴等养老运营相关支出,不得列支社区在编、行政工作人员薪酬福利。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各类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助及预拨资金。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的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补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南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