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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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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根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昌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6年9月9日

南昌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承担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由政府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高效便捷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以及本级受理的“小额快救”申请的调查、初审以及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经济状况核查、初审,以及“小额快救”的审核确认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各类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等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七)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重病重残人员因抚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突发变故,无人照料而陷入临时性基本生活困境的;

(八)因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维持基本生活的现金、重要生产资料或者必需生活物资遭受重大损失,且暂时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偿,致使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因被拐卖、非法拘禁等获救后无亲友投靠、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面临暂时性困难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当实施“小额快救”。“小额快救”实施后仍不足的,可以按照第八条规定另行申请“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减去同一事由申请的“小额快救”金额。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小额快救”的,根据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每次可以分别给予500元、本年度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金额。

(一)500元: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特别紧急情形,困难程度较轻、持续时间较短,通过小额资金或者物资救助能够迅速解决困难;

(二)本年度南昌市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特别紧急情形,困难程度较重、持续时间较长,需给予较高额度快速救助。

第八条 申请“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的,根据困难程度和必需支出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金额,原则上分为三档。

(一)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不含)至2倍: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家庭金融资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规定,或者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已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保障,申请日前12个月内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家庭无力承担的自负费用超过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不含)至4倍: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已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象保障,申请日前12个月内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家庭无力承担的自负费用超过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不含)至6倍:适用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庭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内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家庭无力承担的自负费用超过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对困难情形严重需要给予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上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南昌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8倍。对困难情形复杂需要多部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的,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根据困难群众致困原因及救助需求,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条 对物资获取困难的救助对象或者应救助对象要求,可以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第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是指申请人家庭医疗、残疾康复、教育刚性支出,具体评估按照《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规字〔2025〕3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办理,按照《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比对、入户摸排等方式开展主动排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困难情形严重或者复杂的个案,提出建议启动“一事一议”初审意见的,在公示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将“一事一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连同初审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后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经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完成审核确认。对情形极其特殊,需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监督管理,按照《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区)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每年1月前按照不少于上年度实际使用数的40%扣去结余数后将临时救助资金预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备用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向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备用金支出进度达到80%左右时,应当及时申请补充。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补充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定补充额度并完成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在审核确认完成后及时发放。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小额快救”,原则上应在审核确认完成后2天内完成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原则上应在审核确认完成后3天内完成资金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按照《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的临时救助,应当按申请人户籍地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非本地户籍的,可以在受理机关公示审核确认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规定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6年10月9日起施行。《南昌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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