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根据赣新冠指办明电〔2020〕85号要求,在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中推荐使用中药预防新冠肺炎。为方便各企事业单位,同时结合防控新冠肺炎的一系列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具中药预防新冠肺炎用中药处方规定如下:
一、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预防新冠肺炎用方为赣新冠指办明电〔2020〕85号文中推荐用方,各医疗机构医生可在此方基础上加减,但不宜超过两味药。
二、各医疗机构根据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复工复产实际人数,可将一个单位所需预防方总剂数开具在一张处方上,临床诊断项上填写“预防新冠肺炎复工用”;每张处方附一张《关于复工复产中药使用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表),处方单独保管备查。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