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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 2024-01-18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强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按照《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赣消【2023】12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民政局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商务局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等重要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省、市领导有关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强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确保火灾形势平稳,按照《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赣消【2023】12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原则,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实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切实摸清全市“九小”场所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断强化“九小”场所主体责任,着力压实行业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九小”场所火灾防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九小”场所一般亡人火灾,有效防范较大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亡人火灾,全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小商店:城区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域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

(二)小旅馆:城区客房数50间以下、县域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三)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小医院(诊所、养老院):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及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

(五)小网吧:城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县域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六)小餐饮场所:城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县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小酒吧等场所;

(七)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棋牌室、茶社、游艺、游乐等场所;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场所;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风险研判,找出本地、本行业系统容易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的小单位、小场所,进一步细化整治范围,结合实际开展仓储物流、易燃易爆、老旧小区液化气黑窝点、群租房、居民住宅等具有地域特点的综合治理。

三、整治重点

(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场所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消防管理责任不清,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二)场所设置要求。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设施。

(四)场所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六)电气消防安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七)用火用气安全。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灾处置。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四、整治措施

(一)指导场所自查自改。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发布、张贴《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见附件1),掀起整治行动热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的“九小”场所切实开展自查自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人员等上门入户宣传发动、督促自查自改;“九小”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

(二)基层组织全面排查。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坚持“属地主责、划分网格、分片包干”相结合,将每个乡镇、街道划分若干片区网格,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逐个网格逐个场所排查,排查情况要即时录入“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平台”(《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见附件2)。市、县两级消安委要加强指导,市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照《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指导手册》(见附件5)加强对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的宣贯培训,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要做好对基层排查力量的宣传培训,提升基层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水平;同步做好排查人员的分类注册、场所信息采集、隐患排查录入等平台功能培训工作。

(三)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各县(区)消安委要每月分行业领域组织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会同消防和公安部门,按5%的比例对基层已排查的“九小”场所进行联合抽查检查,填写《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并即时录入“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平台”;市消安委将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开展明察暗访。

(四)狠抓隐患问题整改。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建立隐患台账清单,依法依规处理,实行闭环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现场基层排查力量应当场反馈并依法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对乡镇(街道)难以推动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共同督促整改。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督促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隐患问题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强化消防宣传培训。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宣传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制作传播一批火灾警示录,在主流媒体曝光一批火灾隐患突出的“九小”场所;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官网、官微等宣传阵地,加强综合治理行动宣传;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九小”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提升从业人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五、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行动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交叉进行、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4年1月26日前)。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区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发布综合治理公告,广泛宣传造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排查人员集中培训。

(二)自查自改(2024年2月29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动“九小”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

(三)排查整治(2024年10月31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力量开展排查,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分级分类推进整改、销案。

(四)巩固提升(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综合治理行动,政府层面出台“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六、职责分工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县(区)级政府是综合治理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牵头组织综合治理,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综合治理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九小”场所基层排查和隐患督促整改;县(区)级消安委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综合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部门负责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文旅部门负责小网吧和小歌舞娱乐场所,卫健部门负责小医院(诊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小生产加工企业中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商务部门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各行业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督改隐患问题;督促指导“九小”场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自查自改;开展行业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分类推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公安、住建、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九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等法定条件应当严格把关。

(三)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其中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场所要结合治安检查的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检查,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以及重大敏感时期的消防安全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靠前参与“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行动;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实施“九小”场所属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负责依法实施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县(区)住建部门将上述建设工程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九小”场所;教育部门在开学前要对“小学校”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且全年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民政部门负责对“小养老院”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并将“九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九小”场所面临的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将此次综合治理作为预防本地区、本行业火灾事故特别是“小火亡人”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力求整治实效。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合力。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隐患清单化整改,严禁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同时,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全面排查整改隐患,又要统筹兼顾经济民生,避免“一刀切”“运动式”执法。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强化调度指导,加强督导检查,对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各县(区)政府要将专项整治情况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辖区“九小”场所发生亡人火灾的,要严格倒查责任。

乡镇(街道)要汇总基层综合治理情况,按月填写《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3)、《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见附件4)并报县区消安委办和公安部门。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将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于2024年1月24日前报送市消安委办和市公安局;从2024年1月起,每月22日前,汇总报送《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及月度工作情况至市消安委办和市公安局,2024年12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汪伟(联系方式:13870075910,邮箱:510860937@qq.com);市公安局吕胡豪(联系方式:18870010618,邮箱:996260108@qq.com)。

附件:1.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

      3.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4.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

     5.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指导手册


附件1

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 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重要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九小”场所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立即开展自查自改,现将自查重点内容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场所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消防管理责任不清,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二、场所设置要求。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三、消防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设施。

四、场所装饰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六、电气消防安全。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七、用火用气安全。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八、初期火灾处置。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各地将组织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开展“九小”场所排查检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抽查。鼓励群众通过12345,或直接向当地消防、公安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查属实的,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查处。

本通告所称“九小”场所,主要指小商店、小旅馆、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医院(诊所、养老院)、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特此通告。



附件2

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治理行动检查表

实施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地    址

场所面积(m2)

场所类别

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隐患问题

(一)消防安全管理

1.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存在 □不存在

2.未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

□存在 □不存在

3.涉及多产权多业态场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未明确共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等管理责任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二)场所设置

1.场所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内,或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存在 □不存在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违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存在 □不存在

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         

□存在 □不存在

4.明火厨房未与场所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存在 □不存在

5.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存在 □不存在

6.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违规住人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存在 □不存在

2.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存在 □不存在

3.安全出口未采用平推式外开门

□存在 □不存在

4.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足1.1米

□存在 □不存在

5.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

设施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四)场所装饰装修

1.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违章搭建

□存在 □不存在

2.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存在 □不存在

3.建筑内部装修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五)消防设施器材

1.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存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等现象

□存在 □不存在

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或存在损坏、未通电等现象

□存在 □不存在

3.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或存在管网无水、系统瘫痪等现象

□存在 □不存在

4.停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六)电气消防安全

1.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

□存在 □不存在

2.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存在 □不存在

3.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存在 □不存在

4.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存在 □不存在

5.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存在 □不存在

6.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充电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七)用火用气安全

1.违规使用明火

□存在 □不存在

2.取暖设备使用时未与附近可燃物保持距离且无人员看护

□存在 □不存在

3.违规在营业期间实施电气焊,人员无证作业,未落实防护措施

□存在 □不存在

4.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存在 □不存在

5.餐饮场所未落实厨房烟道每季度清洗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八)初期火灾处置

1.未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演练

□存在 □不存在

2.员工不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组织疏散逃生

□存在 □不存在

具体隐患问题:          

其他隐患问题

检查人员(签名):               场所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3

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场所名称

场所类别

场所地址

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

发现的隐患问题

督促整改责任部门

督促整改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整改情况

备注:1、此表由乡镇(街道)按月填报当地县(市、区)消安委办和公安部门,未发现隐患的“九小”场所也应填入台账;2、“场所类别”填写“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小医院(诊所、养老院)、小餐饮场所、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3、整改责任部门按文件中整治措施要求,填写XX乡镇(街道)、XX公安派出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为开展检查人员或责任部门指定人员;4、整改情况逐条填写是否整改完毕。


附件4

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基层

排查

情况

场所

类型

小商店

小旅馆

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小医院(诊所、养老院)

小网吧

小餐饮场所

小歌舞娱乐场所

小美容洗浴场所

小生产加工企业

总数

学校

幼儿园

校外培训机构

医院

诊所

养老院

检查单位场所(家)

发现隐患(处)

整改隐患(处)

宣传发动情况

部门联合检查(县级统计填报)

执法数据(县级统计填报)

张贴

《通告》(份)

开展入户消防宣传(家)

媒体宣传(次)

联合检查场所(家)

发现隐患(处)

整改隐患(处)

公安派出所实施行政处罚(家)

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家)

行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家)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此表由乡镇(街道)按月填报当地县(区)消安委办和公安部门;2、各县区从2024年1月起,每月22日前,汇总报送此表及月度工作情况至市消安委办和市公安局。


附件5

全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指导手册

(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