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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08  访问量: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7日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并对卫生健康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分管领导、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委属各单位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已标注工作秘密标志或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在制发公文之前,应对公文进行保密初审。如内容涉密(包括工作秘密),则不予公开,并全程不得联网;如不涉密,则根据具体情况,在OA系统行文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后正式印发;主动公开的文件,由办公室文印人员在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第七条  机关拟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依照下列程序执行(委属各单位可参照制定相应公开审批流程):

(一)由信息产生科室的承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分别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审核同意;

(二)确可公开的信息,由信息产生科室通过OA系统发起“信息公示审批流程”。

(三)流程审查后由办公室文印人员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如我委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如我委为协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保密审查。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