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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2019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8-08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现将《南昌市2019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昌市2019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

      2.《南昌市2019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

201986

附件1

南昌市2019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继续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加快推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号)和省、市《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省市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重点与关键环节,强化核心考核指标权重,确保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引导转型。坚持考核导向,优化考核内容,通过考核内容权重引导,推动计划生育工作转型。

(三)鼓励创新。鼓励基层改革创新,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四)公开透明。完善考核评估监督机制,力求过程公开、程序规范,指标科学、结果公正。

二、考核对象

全市各县(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管理处)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一)计划生育党政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三)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奖扶政策落实情况;

(四)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和队伍建设情况;

(五)妇幼健康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情况;

(六)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及创新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督查和现场调查相结合。对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方面进行督查;对县(区)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服务情况实施现场调查,同时抽查部分乡镇、街道(管理处)。

(二)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在县(区)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通过数据比对、电话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结合督查和现场调查结果,综合考核评估各县(区)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情况。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情况通报

1.综合优秀单位(由市政府通报):

县(区、开发区、新区)5个,按年度综合考核评估得分排位前5名表彰。

2.创新优秀单位(由市政府通报):

县(区、开发区、新区)3个,主要表彰本年度在人口监测,计划生育宣传、服务,落实奖扶政策措施和推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试点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在全市有积极影响且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区。

3.单项工作优秀单位(每项通报表彰2个县区或乡镇,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1)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2)促进家庭发展和奖扶政策落实;

3)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和队伍建设;

4)妇幼健康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

5)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

以上单项优秀评定,主要依据年度相应业务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而定。

4.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先进:

1)当年被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警示或重点管理的;

2)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总评成绩未达全市平均水平的;

3)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有弄虚作假的;

4)故意干扰、阻碍上级考核调查的;

5)发生计划生育重大负面舆情且未妥善处理的。

(二)惩处

依据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对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符合“警示(重点管理)”或“一票否决”条件的(区)、乡(镇、街道、管理处),实行“警示(重点管理)”或“一票否决”。

六、组织实施

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县(区)需将本辖区年度计划生育考核结果及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情况,于20191115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2

南昌市2019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

本评分办法总分为110分(其中:工作考评项目100分,创新项目加10分),年终现场调查占比30%,数据比对结果占比30%,平时工作督查占比20%,满意度调查5%,综合评估占比15%,具体分值分配和评分办法如下: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20分)

(一)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7分):1.落实党政一把手责任,逐级下达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书,与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3分);2.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2分);3.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制度(2分)。

(二)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6分):1.将计划生育奖扶、特扶经费,村(居)计生工作人员报酬和计生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2.各级计划生育项目资金即时拨付到位,并按资金用途合理安排使用(2分);3.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2分)。

(三)建立计划生育部门协作机制(7分)1.坚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2分);2.协调推进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落实(如:部门联合出台婚育假期、女性就业、婴幼儿照护、儿童入学等政策措施,3分);3.建立、落实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定期共享人口信息、实现资源共享(2分)。

二、加强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管理改革(20分)

(一)人口信息监测和信息管理(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8分):1.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率(2分)2.出生信息及时录入率(2分);3.工作协查及时处理率(2分);4.妇幼健康服务系统推送出生人口信息及时处理率(2分)。

(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6分):1.全面落实生育登记(审批)网上办理(2分)2.生育登记(审批)服务覆盖率和登记协查及时处理率(按比例扣完为止,2分);3.推进基层卫生健康系统应用及互联互通(按基层系统应用及互联互通月通报表计算使用率和互联互通率扣分,2分)。

(三)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2分):各级各类公共场所(机场、火车站、商业中心、二甲以上医院、4A以上旅游景区、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综合客运枢纽等)母婴设施配置率达90%以上(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2分):1.分别抽查1个乡村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质量情况(1分);2.每个建制县区完成8例、开发区(新)区完成5例执法案件(含查处“两非”、辅助生殖、妇幼健康等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1分)。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2分):每个县级至少建立一个流动人口计生协示范点,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三、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奖扶政策落实(15分)

(一)落实“三个全覆盖”政策(6分):1.落实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2分);2.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2分);3.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和就医绿色通道措施(2分)。

(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和住院护理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每项2分,共4分)。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与上年度相比,指标值稳中有降且趋向正常范围(5分)。

四、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和队伍建设(15分)

(一)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7分):1.乡(镇)设立卫生计生办,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2分);2.解决好乡卫计工作人员和村级计生专干社保和养老保险等待遇(3分)3.辖区乡级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合格达标率平均在80%以上(2分)。

(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8分):1.县区级至少有一个人口健康文化宣传阵地,乡镇级至少有一个人口健康文化长廊或宣传专栏(3分);2.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一站式,村居卫计室功能配套齐全(每项1.5分,共3分);3.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度轮训率达100%2分)

五、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30分)

(一)妇幼健康体系建设(10分):1.婚姻登记机构与免费婚检机构紧邻设置,信息互通共享(3分);2.辖区婚检率达到95%以上(3分);3.年度婚检专项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2分);4.县、乡、村三级网络正常运行(2分)。

(二)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8分):1.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2分);2.建立和完善县(区)级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中心(2分);3.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且覆盖率达90%以上(2分);4.各县(市、区)至少一个机构取得产前筛查,并能正常开展筛查工作。(2分);

(三)孕产妇、新生儿科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7分):1.建立“两个抢救中心”并通过验收(2分);2.建立绿色通道及转诊体系,提高抢救能力水平(2分);3.辖区内无孕产妇死亡,控制婴儿死亡率并比上年度有所降低(3分);

(四)计划生育免费药具服务(5分):1.育龄人群免费避孕药具覆盖率达35%以上(1分);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放置免费宫内节育器数量占比达30%以上(1分);3.国家免费提供药具政策目标人群知晓率达90%以上(1分);4.药具服务信息录入准确率达95%以上(1分);5.药具自助发放机年均发放量300盒以上(1分)。

五、工作创新(10分)

在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中有好的做法,有成功的经验和亮点,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一)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或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分;

(二)在全省计划生育相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或典型发言的每次的加4分;

(三)承办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专题现场会、接待国家计划生育专题调研和督导的,每次加3分;

(四)承接省级计划生育相关工作试点并取得成效的,每项加3分。

(五)在全市计划生育相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或典型发言的每次的加3分;

(六)承担市级计划生育相关工作试点并取得成效的,每项加2分。

(七)承担市级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会议的,每项加1分。以上每项累计加分,加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