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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 2022-02-16  访问量: 

委机关各科室: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2017年5月,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2017年12月,南昌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7〕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我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审查对象

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

严格执行“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附件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属于“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政策制定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审查方式

1.委机关各科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分别负责本部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应当每年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自查。

对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或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的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负责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2.承办科室在制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严把内容关,避免出现违反“四个方面、十八条标准”的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属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执行。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2.起草科室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咨询专家意见,亦可通过委政宣科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起草科室要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参考附件3),随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书面审查结论与发文单一同随文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请委机关各科室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3.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3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