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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南昌市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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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管理局)卫健办(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22〕26号),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南昌市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176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周密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根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省级、市级下达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双随机”抽查中的查办案件情况将列入稽查内容,并作为评价各级监督执法机构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一经发现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取消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函告各地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追责。

(二)各地应定期更新、维护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的本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完成底档信息合并、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以及执法检查人员的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各地卫生健康委或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可根据便于工作的原则,选择当地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国家、省级、市级下达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保障力度,争取保障经费情况纳入年度卫生稽查加分项目。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国家、省级、市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需书面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同意,并由省卫生健康监测评价中心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生健康监测评价中心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国家、省级、市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专项监督检查任务、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监督检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开展监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加强对随机监督抽查结果的运用。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各专业计划要求(详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不同专业要求,按时完成相应抽查信息及总结的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综合监督科。

联系人:邱建龙、詹少华 电话:83987135

邮  箱:ncswjwzhjdk@163.com

附件1:2022年南昌市公共卫生双随机抽查计划

附件2:2022年南昌市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3:2022年南昌市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4:2022年南昌市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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