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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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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市直市管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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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卫医字〔2021〕35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备管理

(一)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要坚持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结合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用药目录调整。各县(区)要大力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即“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目录,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定期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根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影响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鼓励医疗联合体探索药品统一采购。(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参与)

(三)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2021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部建立药师专家库,且要全部建立由药学、临床、护理、院感、医务管理、卫生信息与统计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辖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2021年6月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订采购目录和采购药品时,从各设区市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的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鼓励有条件的辖区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强化药品合理使用

(四)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加强存储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严格规范和落实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规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麻精药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性现场指导检查。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特别麻精药品使用量大,管理环节多的科室,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麻痹思想,避免出现麻醉药品的流弊及滥用问题。(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参与)

(六)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合理用药原则,依据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充分发挥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的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用药安全。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指导,推动提高基层药学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强化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与药物治疗管理的能力。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剂等药学服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重点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指标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实化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等相关考核指标及内容。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保部门要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发现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做好和医疗机构的沟通。(市医保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加大药学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并要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治疗,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必须要有临床药师参与,指导精准用药。探索实行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鼓励医疗联合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有条件的辖区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一)规范“互联网十药学服务”。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推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别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药学人才培养。鼓励有意向和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师转行做本专业临床药师,药师转型做临床药师。每个临床科室配备1名以上临床药师,并把临床药师队伍建设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三)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各县(区)要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监督)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完善行业监管

(十五)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建立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别负责)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选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十六)加强合理用药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各县(区)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县(区)也要相应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七)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具体举措,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做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增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九)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师的培养,落实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制定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市教育局负责)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参与)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地方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市医保局负责)

(二十)加强督促指导。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各县(区)工作进展的监测和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辖区,要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并采取对辖区相关部门约谈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要强化政策指导,允许和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探索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积极宣传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药事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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