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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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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管理局)卫健办(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长效解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需求,圆满完成培训率≥95%的目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原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59号)要求,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工作实际,经委领导同意,对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沿用原安监局做法采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二是延续原南昌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公告的培训机构的资质;三是鼓励培训机构采用网络平台进行职业卫生线上培训和考试。

联系人:胡  伟      联系电话:83986526

附件:南昌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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