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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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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生育期女性员工所属企业相对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23〕9号)中,明确提出:“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定期开展生育待遇保障专项执法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

二、打造尊重生育的社会环境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23〕9号)中,明确提出:“在公共交通设施和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减少母婴出行障碍。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一批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向全体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或普惠性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三、健全生育保障机制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23〕9号)中,明确提出:“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要规范在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与生育津贴相衔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执行。”

感谢您对人口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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