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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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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经南昌市政府2025年12月24日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1月4日签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意义

病媒生物最主要的危害是传播疾病,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具体说:老鼠可通过寄生蚤、尿、血液等传播鼠疫、钩端螺旋体病、恙虫病、斑疹伤寒、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苍蝇通过体毛、爪垫、边吃边吐等形式,传播病毒性肝炎、小儿麻痹症、菌痢、霍乱、伤寒、蛔虫病、沙眼等疾病;蚊子通过吸叮人血可以传播疟疾、乙型脑炎、登革热、基孔肯雅热、丝虫病等疾病;蟑螂体内外携带多种病原体,可传播病毒性肝炎、各种胃肠炎及寄生虫病等。因此,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于预防和控制媒介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修正的背景

《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制定于2010年,2017年、2019年分别修正二次,共31条。这次修正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爱卫会及爱卫会办公室机构发生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二是备案规定不符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要求,2024年修订的《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2025年修正的《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都删除了“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的规定,本次修正也予以删除;三是处罚条款与省、市条例存在不一致,为避免大量重复上位法,本次修正用转致条款作了衔接性规定。同时,根据上位法和我市机构改革以及相关工作新情况,更新、规范了一些表述。

三、《办法》修正的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

四、《办法》修正的过程

《办法》修正的过程:市爱卫办自2025年3月筹划起草,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该《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2025年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4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正式施行。

五、《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新修正的《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1条-7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病媒生物的定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原则。明确了市、县(区)各级政府、爱国卫生议事协调机构及市、县(区)爱国卫生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8条-16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和村(居)民户在预防控制方面要做的具体工作,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的重点场所,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建设、经费来源、委托服务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17条-23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培训、安全责任、药品使用、聘任社会监督员、监测评估、举报制度等。明确了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具有防鼠、防蝇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24条-25条),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转致条款、处罚规定。

第五章 附则(第26条),明确了本办法具体发布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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