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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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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号公告发布,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十四五期间我市制定的公共卫生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1.《条例》立法背景

( 一) 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更是强调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2022年12月26日,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又作出了重要批示强调: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11月, 国务院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要求“加强法治化保障”“ 制定出台全国层面的爱国卫生法规,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凝练提升为法律制度”。

( 二) 制定条例是落实省市相关文件、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必备条件。2021年6月出台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要求“加强法治化保障, 指导各地及时修订完善地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2021年11 月份出台的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也明确要求“推进«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立法进程”。«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 (2021年版)也明确了“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

( 三) 制定条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满足人民群众健康生活需求的有力保障。当前, 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 生态环境、生活方式不断变化, 维护好群众健康不仅要靠医疗服务的“ 小处方”, 更要依靠社会联动的“大处方”。在以人民为中心、健康成果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下, 面对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和向往, 亟需通过法善治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2.《条例》立法目的

即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控制疾病,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南昌建设。

3.《条例》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过程:法规在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之前就开展了调研, 2022年正式列为出台项目, 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工作,市卫健委负责文本草拟工作。在起草阶段, 市人大提前介入参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克服疫情影响,创新调研方式,开展线上立法问卷调查,召开10场县区调研会和6场专班会、专家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省卫健委和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人大教育卫生代表专业小组等各方面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及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2022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网络面向公众和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 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法检两院、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市法律顾问团、市法学会的意见。同时, 赴进贤县、青山湖区、东湖区和新建区开展立法二审本地调研, 听取了基层民众对草案的意见建议, 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由于我市地方性法规须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保证法制统一, 还专门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而后,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 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4.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1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5.《条例》在推进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方面作的规定

为了推进南昌市的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了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确立了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

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人员及组织保障并设立了监督管理体制以保证爱卫工作落到实处。

为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要求各地爱卫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公众能够通过举报电话、邮箱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对爱卫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和信息反馈。同时要求爱卫会及有关部门要对整个投诉举报制度进行完善,要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化处理,使投诉举报制度能够得到正向化的开展并依法保障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条例》关于爱卫会组织管理相关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教育、体育、财政、文广新旅、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7.《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如何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俗称“除四害”,是爱国卫生运动的基础性工作,群众参与度高,体验感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个人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负责做好其经营场所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8.《条例》关于控烟工作的具体规定

控烟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行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例》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条例》为全社会形成控制吸烟的环境,鼓励各单位创造无烟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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