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解读材料

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访问量:

9月29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召开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王水平介绍《条例》的修改情况和三孩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黄小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裴忠彪,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省计生协专职副会长罗礼生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大家的提问。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王宜华主持新闻发布会。

王宜华: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第十三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王水平先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黄小华女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裴忠彪先生,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云先生,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省计生协专职副会长罗礼生先生,请他们介绍《条例》的修改情况和三孩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王水平主任作介绍。

王水平: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人口是国力的根本,人口问题是一个国家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优化生育政策,一头连着家庭幸福,一头连着人口规模和人力优势,事关“国之大计”,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伟大复兴。

今天是我省人口发展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上午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江西成为全国第2个完成《条例》修改的省份,标志着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法规在我省正式实施。

在我省人口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的重要时刻,感谢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出席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在此,我首先代表省卫生健康委,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所有为我省《条例》修改付出辛勤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江西《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期间根据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和我省人口形势发展的需要,经过了7次修改。《条例》的实施,对于我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根据人口发展变化形势,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今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并于6月正式印发。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工作。为迅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适应人口发展重大转折性变化,顺应广大群众热切期盼,省委书记刘奇、省长易炼红等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结合江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人大及时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列入2021年地方性法规增补项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专门成立了联合起草工作组,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起草、调研、协调和审核修改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为三孩生育政策在我省依法稳妥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修改《条例》的重大意义

首先,《条例》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中央《决定》明确指出,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我省紧紧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影响生育的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的生育政策三个方面,细化实化对标中央要求,实施符合江西实际、贴近群众需求的政策措施,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使《条例》更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条例》修改是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历史上的江西作为沟通南北、连贯东西的大通道,曾经创造过经济发达、文化鼎盛的千年辉煌,特别是宋元明时期,江西一直是全国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粮食基地,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口规模优势和聚集效应。比如,北宋时期,江西人口近500万,位居全国之首,纳税纳粮均为全国第一;到了元代,江西人口达到1200多万人,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五分之一;明朝时期江西的人口,经过“江西填湖广”之后还是位居全国第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人口增长迅速,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我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成效显著,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历史性转变,极大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优化生育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前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发生转折性变化,育龄妇女规模逐年下降、结婚生育年龄推迟、生育意愿走低,总人口增速放缓、出生人口下降的态势明显,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因此,尽快修改《条例》,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配套支持措施,采取更加积极的生育政策,出台更加优惠的鼓励生育措施,最大限度地激发生育潜力,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量质齐升。

第三,《条例》修改是体现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正,对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政策进行了修改,但在具体实施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具体规定。我省《条例》的修改,坚持与上位法一致原则,调整完善了生育调节、奖励保障、优生优育服务等条款,增加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如增加了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删除了处罚条款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管理措施,将为我省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制依据和保障。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修改了36条,删除了19条,增加了4条。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主要内容和特色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优化生育政策。一是落实国家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二是明确优化生育政策的目标,即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三是尽可能放开生育限制,如扩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离世或者鉴定为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申请和审批。四是取消处罚条款,对生育三孩以上子女的,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

(二)完善支持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以上假期基本都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对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拓展优生优育服务范围。规定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三)保障合法权益。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施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述人群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条款;对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的,增加了“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的条款。

四、贯彻新《条例》的重要举措

三孩生育政策已正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引领、创新发展、统筹推进”的原则,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做好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条例宣传。以《条例》修改为契机,积极组织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优生优育、适龄婚育的良好氛围。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增强生育政策调整的可操作性。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修改后的《条例》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三是完善配套服务。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强化优生优育服务,全面开展“婚育一站式”服务,提供涵盖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登记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全生育周期的服务。积极关注计划生育家庭的需求和实际困难,特别是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帮助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

四是增加托育供给。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机构,打造社区托育中心,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家庭托育点,鼓励托幼一体化,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十四五”期间,我省力争实现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切实解决群众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

只有人才兴旺,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国家才能蓬勃发展。我们将始终牢记人口问题这个“国之大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法治为保障,确保优化生育政策落地见效,为推动江西中部崛起、重塑历史荣光、争得应有位置、再创更大辉煌,创造一个规模合理、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均衡的生育友好型人口环境。

我就介绍到这里,再次感谢新闻媒体朋友们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王宜华:谢谢王主任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江西总站记者:请问江西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表决通过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作了哪些修改?有哪些新的规定?
   裴忠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共修改了36条,删除了19条,新增了4条。重点围绕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明确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以及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二是取消影响生育的制约措施。为减少生育障碍,条例取消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取消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删除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如有关《生育证》、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协议等规定。三是增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定。针对很多家庭因为缺乏充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而“不愿生”“不敢生”的现状,条例系统性增加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内容,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定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要求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母婴设施等。四是增加婚假、产假、护理假,增设父母育儿假。为有效减轻育儿过程中无暇照料的后顾之忧,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增加产假9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并规定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五是提出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支持措施。为缓解育龄人群的经济压力,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江西日报记者:请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为了确保新条例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黄小华:为使新法规更好的贯彻实施,我们应当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法规调整衔接。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限制生育及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同时增加了鼓励生育的措施。我们正在启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与新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修改或予以废止。

二是抓好新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三是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调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统筹好婚嫁和生育、养育、教育等政策措施,建立公益普惠和托育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请问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凌云:按照上位法要求,《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去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删除了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中国江西网:请问江西省将如何尽快扩大婴幼儿照护的供给?

   罗礼生:0—3岁孩子没人带和带不好是制约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和社会对托育服务非常关切。国家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至2025年要达到千人口拥有4.5个作为重要指标,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事的高度关注。目前我省仅有各类托育机构2300余家,托位6.6万个,供需矛盾非常突出。要实现“十四五”规划要求,我省至少要达到全省拥有婴幼儿托位数20万个,即每年必须净增托位2.7万个以上。为了加快扩大我省婴幼儿照护的供给,我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举措,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工作。

第一,制定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明确城市新建、改扩建小区的托位规划建设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举措;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支持配套措施。近期,我委会同省发改委要求各地按照国家在十四五托位目标任务,年度分解任务、有序推进实施,并列入年度重要考核内容。

第二,多措并举推进。一是标准化引领。坚持普惠优先、推动普惠性托育行业标准化引领为目标,从建立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培育培养人才体系等方面,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托育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托育服务试点。目前,11个设区市经开展试点项目12个,连续两年争取省财政经费支持试点项目,促进了我省婴幼儿照服行业走向健康有序发展轨道。二是项目化推进。积极培育以普惠公办为主导的托育市场,2020年共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89个,争取项目资金1亿元,占同年中央该项目资金的十分之一。目前,项目有序推进,有些相继投入运营。同时,主动与发改委对接,争取中央重点工程项目支持,力争2021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新增1家公建普惠托育机构。三是系统化协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展多元化托育服务模式;强化队伍建设强专业,加强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争取完成2.5万托育人员职业教育。

三是上升法律要求。本次新修改《条例》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个托位的标准统筹配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规范了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

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举措的出台,将有效落实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责任,有序推进全省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有效缓解婴幼儿照护的供需矛盾,解除育龄群体养育的后顾之忧。

  江南都市报记者:实施全面三孩政策后,江西省在生育登记、生育审批等方面还有哪些便民举措?

  罗礼生:新修改的《条例》围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要求,较好地体现了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和便捷性。一方面,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条例》一是明确了生育登记制度,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均可实行生育登记,取消生育办证;二是废除了征收社会抚育费的规定和制约生育的所有条款;三是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制度,对子女死亡、鉴定为残疾再生育的,无需申报、无需审批;明确再婚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仍然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等。

另一方面,体现办事服务的便捷性。《条例》优化了生育登记流程。生育登记可以在分娩前、也可以在分娩后,可以通过线上、也可以线下登记。线上登记的,可通过江西省生育服务、赣服通、江西省卫健委官网等网上办理;线下办理的,可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含电子证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消了办理领取《生育服务卡》要求等。

  王宜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关联稿件

扫码浏览